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标准主要依据其出力大小和燃料种类而定。
对于单台出力65t/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,其排放管理执行的是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国标中对应的排放限值。具体来说,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,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;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,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。
对于单台出力65t/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,其排放管理按照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国标执行。例如,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的生物质锅炉应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表3中的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。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应执行超低排放标准,具体为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毫克/立方米、35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。
此外,国家正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-2011)实施情况评估工作,将生物质发电现状、经济成本、效益评估等作为重点内容,调查评估现行指标限值的科学性,组织开展进一步修订完善标准的研究工作,同时一并考虑制定专门针对生物质发电行业的环保排放标准。这表明,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环保要求的提高,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标准可能会进一步更新和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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